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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社会氛围为社会性别平等打下基础

发布时间:2015-10-13 10:12:43 作者: 点击:1448

 

“各级党政领导带头宣讲国策,发表署名文章,作专题报告,表明促进性别平等的意愿和行动。”

“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由10年前的150分钟缩短到74分钟。”

日前发布的《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在“妇女与环境”部分展示了我国在营造促进性别平等的社会文化环境、创造健康安全的自然环境、倡导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等方面的努力和成效。

白皮书显示,中国重视营造尊重妇女和两性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各级党政部门、妇联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宣传倡导、教育培训、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升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

“20年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在全社会树立了性别平等的观念,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为妇女发展和社会性别平等打下基础。”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亚妮告诉本报记者,认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人越来越多,尊重男女平等发展权利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已经逐步深入人心。

李亚妮认为,20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改善了国家的法律政策环境,如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条文;党的十八大第一次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报告,为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供了重要遵循和坚强保障;将“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纳入了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这些法律政策环境的改善,从源头上促进了中国社会性别平等观念的落实。”

传媒在增进性别平等意识方面具有独特作用。白皮书显示,完善传媒监管机制,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的歧视现象。大力宣传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贡献。

中国传媒大学媒介与女性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琴认为,“完善传媒监管机制”有利于规范传媒内容,使得禁止传媒内容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可以“有法可依”。这对于提升媒体性别意识,营造性别平等的社会环境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她指出,从传媒的监管机制看,当前媒体相关的各类政策法规还缺乏具体的性别平等的评价标准,需要进一步努力完善。

“传媒领域中的妇女形象一直充满了较多的刻板印象。北京世妇会20年来,传媒中的妇女形象的呈现越来越多样化。”王琴告诉本报记者,一些正面的、具有积极导向意义的女性形象,彰显了女性的主体价值。比如影视剧中独立的职业女性,幸福的单身女性等。

今年春节联欢晚会“女神和女汉子”的小品引起热议,很多女性通过新媒体等渠道积极发声,指出以外貌进行标签式刻画是对女性的歧视。这让王琴确信,年轻一代女性具有越来越强的主体意识,会为媒体中的一些性别不平等现象呼吁。

白皮书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持有新闻记者证的女性采编人员比例为44.1%。

“女性在传媒领域已经占据了‘半边天’。这是女性参与媒介生产,积极利用媒介的重要进步。”王琴告诉本报记者,但是女性采编人员大部分处于传媒生产领域的底层,晋升到高层的比例很低,需要从不同方面入手提升和发挥女性媒体人员的数量优势,如鼓励女性媒体人提升自己的职业自信,完善配套的社会福利措施和媒体工作环境的支持,加强对媒体工作者性别意识的培训,提升媒体人的性别敏感。

白皮书显示,截至2014年12月,中国女性网民共有2.83亿,占网民总数的43.6%。

李亚妮认为,女性利用丰富的网络资源拓宽了工作和学习的渠道,打破了时空的限制,特别是为主要承担家庭无酬劳动的妇女也提供了便利的工作学习条件和平台,同时,网络也拓宽了女性参与社会的渠道。

白皮书显示,20年来,婚姻家庭中的性别平等状况明显改善。最新一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夫妻共同决策家庭事务成为趋势,70%以上的妇女参与家庭重大事务决策。越来越多的妇女能够平等分享家庭资源,男女共同分担家务的观念得到更多认同。

在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杨玉静看来,这些发展变化证明了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提高,但性别、城乡、阶层之间的差异,以及文化规范的制约作用依然存在,婚姻家庭中的性别平等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给予相应的社会和政策支持。

为缓解女性所面临的“工作—家庭”矛盾,杨玉静建议,需要为女性提供一定的社会支持。制定和完善专门针对家庭特殊需求和家庭友好的政策体系。将保育、养老和家庭服务纳入政府的公共服务范畴,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为依托,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照顾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行使其家庭责任的工作制度,如实行弹性工作制,提供儿童看护、老年护理等服务。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价值观,积极倡导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