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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的“特权”,你知道多少

发布时间:2016-03-14 15:43:25 作者: 点击: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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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们在享受“女神”待遇的同时,不妨抽出几分钟来了解一下女性在法律上享有的特权,以下为您梳理了一下《婚姻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规定,涉及婚姻和工作,希望有助于女同志对自身权益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一、婚姻家庭中的“特权”

(一)特定时期仅女方可提离婚

《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哺乳期子女原则上判给女方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第3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三)家庭主妇离婚时可请求一定补偿

《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四)女方无“传宗接代”之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1款: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五)分割遗产时需保留女方腹中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该条在保护胎儿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母亲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中的“特权”聊完了婚姻家庭,再来看职场,由于生理方面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高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而对于处于特殊时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的女员工,法律更是给予了“特殊关照”。

(一)女员工的劳动强度有限制

《劳动法》第59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60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孕期之特权

《劳动法》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哺乳期之特权

《劳动法》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2款: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产期之特权

(1)有权享受至少90天的产假。《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享有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无过错的处于“三期”阶段的女员工,通常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无过错,但在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或者满足《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女职工,即使符合上述情况,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虽然有了法律的“保驾护航”,但作为女人,更应该做的是自立、自强,遇到不法侵害时,勇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不要让上述“特权”仅仅停留在纸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