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类型
就案件类型而言,主要集中于离婚案件。213件案件中,有198件案由是离婚纠纷,占比高达93%。其余7%的案件则散见于抚养、扶养、赡养纠纷、探望权纠纷及离婚后财产纠纷。
二、施暴主体
就施暴主体而言,主要体现为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调研结果显示:女性主张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有187件,占比高达89%;而男性主张女性实施家庭暴力的仅占11%。
三、主体年龄
就主体年龄而言,多为36-49岁之间。经调研统计,施暴主体处于36至49岁之间的案件数占45%。这一年龄段的人群正值中年,面临“上有老、下有小”的压力,处于事业发展关键期,家庭生活中的琐碎矛盾,容易成为引发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四、行为方式
就行为方式而言,殴打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调研统计的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虽呈现出多样性,包括殴打、语言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但占比最高的仍为殴打,比例高达71%,谩骂、恐吓、威胁等语言暴力位居其次。
五、构成认定
就构成认定而言,较少案件被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213件案件中,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为22件,认定率为10.3%。
六、损害赔偿
就损害赔偿而言,相关诉请获得法院支持率较低。213件案件中,当事人以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有73件,仅有17件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支持率仅为23%,且赔偿数额多在5万元以下。
经调研分析,三中院法官认为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会面临当事人举证不充分、法定构成要件难确定以及法律后果不明确等难点问题。
一、当事人就家庭暴力的事实举证不充分
213件案件中,当事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仅口头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有115件。其余98件案件,当事人虽提交了部分相关证据,但因证据不充分,被法院采信的只有17件,采信率仅为17.3%。
二、家庭暴力的法定构成要件难确定
认定家庭暴力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予以确定。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与内涵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又有差异,如何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实践中也有一定争议。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婚姻法》仅规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法院应当判令准予离婚,并可判令施暴者支付损害赔偿金。但家庭暴力是否影响财产分割比例,是否影响抚养权,是否影响探望权等,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实践中存有一定争议。
大部分受害人在最初遭受家庭暴力时选择了忍辱求全,不会对外声张,也不会向亲友、居委会及基层派出所等反映、求援,当然,更不会刻意保留施暴证据。可见,当前反家庭暴力的维权意识尚未深入人心,维权知识尚未普及到位。鉴于此,三中院法官特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如下建议:
提高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当摒弃“家丑不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思想,克服在经济生活等方面依附于施暴者、不敢反抗的心理障碍,依法维权。
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
家庭暴力发生后,如双方能进行沟通和解,可要求施暴者作出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录音、录像保存。如自行和解不成,受害人要勇于寻求外力干预,努力通过家庭内部成员(特别是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亲友、邻居、双方所在单位、村( 居) 委会、司法所或妇联等进行调解,这些参与调解的人的证言将是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有效证据之一。
在暴力情节比较严重、情势紧迫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会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记录与调查处理。
寻求社会机构与公权力机关的干预与救助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均是承担反家暴职责的重要机构,受害人可以向其寻求帮助,摆脱不利局面。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保护令在72小时内发出,紧急保护令在24小时内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