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举行的市第三届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得到了消息。2016年度衡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限额有新的调整了!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每年都会依据实际情况对当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限额做出相应调整,目的是为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依然为6%—12%,今年4月份,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进行了统一规范,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6%-12%。而我市从2009年以来,确定的缴存比例一直在这个范围内。2016年度,依然维持这个比例不变。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之所以拟定这样的缴存比例,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严格执行国家最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与全国保持基本一致。二是与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确定的比例中,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主要是考虑了单位与个人在年度平均工资上存在差异,为单位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额度上留有一定的机动空间。他特别强调:确定6%12%的缴存比例,是对最低与最高缴存比例的一种限定,即单位与个人缴存最低不能低于6%,最高不能突破12%。市属(含县、市、区)各缴存单位,其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之和不得低于136元,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2944元。
根据调整方案,2016年度,市属(含县、市、区)各缴存单位其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之和不得低于136元,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2944元。对这个方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是经过严格的程序科学测定的。
据介绍,按照住房公积金限高保底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我市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同时根据市人社局确定的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我市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低限额。
数据显示:2015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88元,最低月平均工资为1130元。据此测算得出2016年月缴存最高限额为2944元,算式如下: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月缴存额之和=职工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最高缴存比例×2(单位和职工个人两部分)=(4088×3×12%)×2=2944元。月缴存最低限额为136元,算式如下: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月缴存额之和=职工2015年度最低月保障工资×最低缴存比例×2(单位和职工个人两部分)=(1130×6%)×2=136元。
中央和省属单位,其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之和不得低于200元,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3712元。
中央、省属直管驻衡单位和职工最高月缴存之和为3712元,则是依据湘金监管办函[2008]5号规定,参照长沙市2016年度缴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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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付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2、问: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是哪些?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3、问: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方面的好处?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一是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免征个人所得税,是职工积累住房储金的一个途径。职工发生规定的住房消费支出时,可以提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解决部分自筹资金来源;二是职工购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于商业贷款利率的政策性优惠利率,减轻职工还款压力;三是具有一定社会保障功能。职工的退休时可以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本息,用于养老。
4、问:职工账户内的公积金有没计息?如何计息?答: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息,当年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比照居民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记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储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进行结息。
5.、问: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应交月份和月缴存额?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6、问:单位职工在什么情况下符合补缴的条件?答:1、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2、单位职工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的;3、缓缴补缴的;4、其它需要补缴的。
7、问:职工能开立多个公积金账户吗?如有多个账户该如何处理?答:不能,每个职工只能开立一个公积金账户。如有多个账户,需选择一个账户保留,其余账户存储余额全部转入保留账户进行合并。合并手续由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提供以下资料至中心窗口办理:1、由单位(或转出单位)填写《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转移审批表》(见附表)并加盖公章;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代办的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8、问: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具备哪些条件?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离休、退休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2年。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到本省其他地市工作,其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六)生活困难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七)工作调动并且户口迁出本省,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非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职工因触犯法律被判刑罚的;(十二)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的;(十三)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提取条件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9、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登记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不正确怎么办?答: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不对需更改的,可由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修改或变更申请报告(报告载明正确姓名和身份证号、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等内容,单位签章),到”中心”一楼营业大厅10号窗口(管理部)办理即可;或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将U盘及纸质清册(《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修改清册》)报送至汇缴窗口修改即可。
10、问:单位变更单位开户名称、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通迅地址,需要到中心办理登记吗?答: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由单位经办人持变更名称申请报告、变更名称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单位联系电话、通迅地址,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更换的,持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到中心大厅汇缴窗口(管理部)办理更名手续。
11、问:装修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答:装修、装饰、中修、小修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2、问:职工死亡的,其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3、问:职工租赁房屋居住的,应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提供哪些材料?答:职工在没有自住住房的情况下,职工租赁房屋居住,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租赁合同、税务部门出具的租金发票、家庭收入证明、身份证、公积金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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