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5日,衡东县妇联接到接到杨桥镇荆竹村6组村民雷某枚的求助,称其本人及家属长期遭受其丈夫刘某桂家庭暴力,请求得到保护并解除与其丈夫的婚姻关系。衡东县妇联对此高度重视,立即与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并进行了一系列调查。经查实,雷某枚与刘某桂(株洲县龙凤乡人)于2002年1月31日在衡东县杨桥镇政府登记结婚,双方约定刘某桂入赘雷某枚家。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刘某桂经常对雷某枚及家庭成员暴力相向。自2015年2月15日开始,刘某桂先后四次对雷某枚及家人施暴,经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刘某桂进行了批评教育、口头警告、口头训诫、没收刀具、责令赔偿损失、出具书面保证等处罚措施。
2016年3月20日,衡东县妇联、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专人与雷某枚一同向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衡东县人民法院对此也非常重视,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后,当天就裁定禁止刘某桂实施家庭暴力,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村(居)委会。这是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衡东县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拉开了衡东县反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