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降低企业生育保险缴费率
天津市近日下发文件,提出实施多项新政策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缴纳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最低标准由0.5%降至0.2%,最高标准由2%降至1.9%,调整后综合费率水平由0.67%下调至0.54%。
养老保险方面,文件提出,暂时无力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申请并提供担保、抵押,可暂缓缴纳单位应缴部分,期限暂定1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医疗保险方面,天津允许困难企业阶段性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模式,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困难企业可以将医疗保险缴费模式由统账结合改为大病统筹,缴费费率由11%调整为8%,生产经营好转后可再改为统账结合模式。除了各类社会保险,天津还合理控制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根据文件安排,2016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拟由1850元调整为1950元,增长5.4%,但执行起始时间延后至7月1日。
此外,对于企业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费用,天津将加大政府补贴力度。据介绍,天津将继续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安排10亿元资金,对企业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照人才需求紧缺程度,相应给予培训成本100%、90%、80%的培训费补贴和100%的技能鉴定费补贴。
安徽:经期更年期纳入劳动保护范围
日前,《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审议通过。规定不仅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还将经期、更年期保护纳入劳动保护范围。
不得以结婚、怀孕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福利待遇
《规定》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检,计入劳动时间
新版《规定》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保障进行了具体细致的要求。对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违反产假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规定》,违反产假规定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规定》要求,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该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工作量。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痛经假、更年期保护、性骚扰预防纳入
经期、更年期保护以及性骚扰预防也被纳入《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规定》还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及时调查处理性骚扰投诉。受侵害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将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安在线)
山西: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首提更年期
保护2015年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山西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且走在全国立法前列。
“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
“对生育或妊娠满七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营养补助”
……
《条例》对女职工有很多保护措施,也对用人单位提出更多要求。比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标志着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实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对提高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意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
在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基础上,山西省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
山西省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经期保护,规定女职工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可给与一至二日的休息;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条例》中规定,“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并且延长哺乳期,规定“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还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哺乳室等设施,以保护女职工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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