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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2-11 10:09:17 作者: 点击:1496

制定妇女保护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那么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呢?

向当地妇联组织投诉

妇联组织是党领导下的社会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主要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增进妇女人才成长,促进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妇女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妇女可向当地的妇联组织投诉,保护自身的权益。

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和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能,因此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企业或地方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女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若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通过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被损害人人格的行为,可以要求文化、新闻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女职工的权益是被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所侵犯,当事人可以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的相关处理方法,在此提醒广大女性职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所以大家也要每天利用一点时间来多了解下我国对女职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这可能对很多女性朋友来说,是一件很受益的事情。

最后还需提及的是 , 法律和社会各方面给予妇女权益能做到的保障是有限的,对女职工来讲,也不要把一切权益的获得完全寄希望于法律。妇女要争取权益的享有和行使 , 必须具备足以能够跻身于 同等竞争行列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看 , 加强妇女社会参与意识,增强竞争能力,既是奋争权益的必备条件,也是抵制侵害行为的“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