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和谐的基石。近年来,影响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主客观因素不断增加,导致婚姻家庭领域的矛盾纠纷多发频发。尤其是在家庭暴力、家庭纠纷、情感纠葛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家庭不和谐已经成为影响人们正常工作、生活的重要因素,家庭不稳定也已经成为萌发社会问题的重要根源之一。作为妇联主要工作职能之一的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和婚姻家庭纠纷调处工作亟需一个更专业化、更人性化的平台。有鉴于此,衡阳市妇联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寻找到一种新的方式:引入独立第三方---暨衡阳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衡阳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市妇联、市综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民政局五家单位为贯彻落实湘妇字【2014】8号文件精神,依托市家和婚姻家庭事务指导中心、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成立的一个独立调解组织,属于人民调解范围内。其主要职责是利用专业的调解人员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协调处理疑难婚姻家庭纠纷。
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市妇联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研究在新形势下婚姻家庭纠纷的新特点,如何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与婚姻家庭纠纷审判进行有效结合。经多次调研并吸收多方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依法出台了《关于在婚姻家庭纠纷民事审判工作中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首次明确了涉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立案前或案件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可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给作为第三方的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同时明确对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可以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或由民政部门办理婚姻异动登记程序。该意见的出台,很好的结合了新时期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既做到了缓解人民法院工作压力,又及时依法解决了当事人的诉求,真正贯彻了“人民矛盾人民内部解决”的民事审判宗旨。完全摆脱了原来人民法官既当审判员又当调解员的尴尬方式,也让婚姻纠纷当事人苦于没有信服的第三方的局面得到改善。
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本质来看,多源于日积月累的生活小事,道理情理法理渗透其中,第三方适当介入,进行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比较好的途径。既满足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需求,又体现了“和为贵”的宗旨,引导家庭成员化消极排斥为包容理解。我们相信,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婚姻家庭纠纷民事审判工作中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的出台,能让雁城市民在遇到婚姻家庭纠纷时多一份理性选择,能让雁城这个大家庭更加和谐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