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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故中死亡 “同命同价”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8-03-20 09:57:09 作者:衡东法院少年法庭 刘金良 点击:977

衡东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最近审结一起交通事故,同一事故中多人死亡按同一标准获赔,体现了“同命同价”。

经查,2017年5月7日01时45分,程某驾驶皖J156**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皖JB0**)由北往南行驶至京港高速公路1629公里+775米处,与付某煌驾驶的粤SD22**重型仓栏式货车左后尾部刮撞,造成两车受损的第一次道路交通事故;02时02 分,张某武驾驶粤AAM4**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VL**挂)途经此处与发生事故后停驶在快车道和行车道之间的皖J156**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皖JB0**挂)右后尾部相撞。造成粤AAM4**车驾驶人张某武、乘车人于某利当场死亡、粤AAM4**、皖JB0**挂车、粤AAM4**车所载货物(快递)、皖J156**车所载货物(棉花)及道路设施受损的第二次交通事故。高衡公交字(2017)第0050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武驾车遇到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第二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付某煌驾车在发生事故后车辆无法移动且占有快车道及一部分行车道的情况下,设置警告标志不规范,其二人的过错行为是造成第二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共同负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两死者的家属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经审理查明。乘车人死者于某利虽为北京市农村户口,但在北京恒安捷运物流有限公司工作,有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记载从2013年11月至2016年12月北京恒安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为购买了城镇社会保险的情况,并且所从事的是运输工作,此记录证实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其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按城镇标准计算。在此次事故中,死者司机张某武及于某利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一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从立法本意来看,其中“两人”就应该理解为“多人”,故判定其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按相关城镇标准计算。此判决充分体现了“同命同价”的生命价值取向,同时促进社会和谐、照顾了弱势群体和受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