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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情司法 关爱弱智少年

发布时间:2017-06-19 09:08:15 作者:衡东县法院 刘金良 点击:792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结一起性侵未成年弱智女孩的强奸案件,被告人阳某某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阳某某的岳母贺某某与刘某某(女,未满18周岁)同村。2016年6月的一天,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阳某某在贺某某的邻居家见到智力不正常的刘某某孤身一人,便带刘某某至该村村民康某某家屋后的竹林内与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并给付了刘某某钱。其后的二个月时间里,被告人阳某某先后两次趁刘某某一人时,分别在刘某某家卧室内、刘某某邻居刘某家杂屋后与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并付给刘某某5元、10元不等的零钱。经鉴定,刘某某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时无性防卫能力。2017年1月9日被告人阳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阳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230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某多次与痴愚妇女发生性关系,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冲击着整个社会道德底线,被告人的行为给未成年的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证据的认定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本身具有私隐形、证据不易收集、被害人陈述难以核实等特点,本案在证据的认定采纳时,充分考虑了被害人是弱智,在时间地点等细节上受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和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不吻合符合情理,并且被告人多次供述稳定一致,且当庭认罪,故被告人阳某某犯强奸罪罪名成立;本案是一例特殊的性侵案件,侵害的不仅是未成年人,而且是弱智的未成年的女孩。案件办理中,充分考虑了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做到“不加深伤害、最低限度干扰、为被害人保密”的“不伤害原则”。对罪犯从严打击的同时,通过庭前调查和会见被害人及被告人的亲友,最大利的为被害人获得了赔偿,同时与被害人的亲友一同探讨让被害人迅速走出心理阴影的办法,鼓励被害人勇敢面对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