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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衡阳市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24 11:55:51 作者: 点击:1673

                  

                                 衡政发〔201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衡阳市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妇女占我市人口的近半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有力推动者,是和谐衡阳的重要建设者。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性别平等,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011年,衡阳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衡阳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将妇女发展纳入衡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强化政府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全社会的宣传动员,积极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五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职,《衡阳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我市在促进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受多种因素制约和影响,我市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从现在起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既为妇女发展提供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实现男女平等任重道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和《衡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市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 坚持男女平等,营造和谐发展环境。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和谐、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平等、和谐发展。

3. 坚持统筹兼顾,推动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 坚持妇女参与,突出重点发展领域。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体目标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保护。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1. 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8/10万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5%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5)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7)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8)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9)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2.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2)加强妇女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充分依靠科技进步,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组织跨部门、跨地域、跨学科协同攻关,强化生殖健康与妇科重大疾病防治科学研究,加强对妇女健康主要影响因素及干预措施等的研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推广促进妇女健康的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深入研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妇幼保健等方面带来的新挑战,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4)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5)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知识普及覆盖率达到80%。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大力实施全省农村适龄妇女“两癌”免费检查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加大检查与救助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6)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期检测率均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7)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加强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8)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研究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新技术和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将青少年纳入重点宣传范围,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9)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开展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医疗干预服务,多部门联合为妇女提供知识普及、医疗及法律援助服务,改善妇女身心状况。

(10)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

(11)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1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服务人口每2万人配备1名妇幼专干和妇幼保健人员,在妇女保健人员职称评定方向给予政策倾斜。

(二)妇女与教育

1. 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减少女童辍学现象。

(4)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3%,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0%,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6)提高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

(7)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8年。

(8)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2%以下。

(9)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2. 策略措施:

(1)在教育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2)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资助贫困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多形式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着力保证留守女童入园。

(3)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自觉性。落实贫困家庭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优惠政策,确保贫困家庭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4)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农村和贫困地区女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5)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6)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妇女和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教育。为失学大龄女生提供补偿教育,增加职业培训机会。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能力。根据残疾妇女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妇女职业教育专业。

(7)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8)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9)继续扫除妇女文盲。通过组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工作力度。

(10)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依托重点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聚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11)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12)实施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性别评估。在课程和教材相关指导机构中增加社会性别专家。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

(13)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专业选择的影响。采取多种方式,鼓励更多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研究。

(三)妇女与经济

1.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4)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

(6)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7)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8)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2.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保障力度。深入研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女性就业带来的挑战,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深入研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妇女就业等方面带来的新挑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合理配置资源、增强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制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行动计划,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和家政服务电商平台等新型孵化模式。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4)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不断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及孵化服务,推动女大学生创业就业。

(5)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

(6)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完善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她们成长创造条件。

(7)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8)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9)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不断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10)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推动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11)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大力推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农业补贴。围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积极创造适宜农村妇女就业的岗位。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多种形式创业就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2)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订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创业担保贷款等项目资金向城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贫困妇女倾斜。引导贫困妇女积极参与精准脱贫行动计划,到2020年实现脱贫。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 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各级领导班子中的比例。换届时,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和乡镇领导班子要按规定配备女干部,交叉任职的不重复计算。

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

市、县属学校、医院的领导班子,原则上应配备女干部。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2)加大党政正职女干部的选拔力度。全市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担任县市区党政正职;各县市区要有女干部担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市直单位、县市区直单位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3)加强对年轻优秀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年轻县处级女干部和科级女干部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县处级和科级后备干部的女干部所占比例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

(4)各级党代表中,女党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女党员所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所占比例达到规定要求,并逐步提高。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5)每年在全市各类基层组织培养发展1000名以上女党员,全市女党员数占党员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6)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6%以上。

(7)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2. 策略措施:

(1)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利用领导班子换届的机会,严格按照省、市关于各级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的目标要求配备到位,本地没有合适人选的,要通过交流解决。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推动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注重选拔非中共党员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女干部。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2)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重视企事业单位女性管理人才的培养,提高事业单位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层、管理层中女性比例。有计划地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特别是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女性到基层单位任职,充实基层女干部队伍。注意发现和培养高层次的妇女专业人才,在进修深造、科研经费、晋职晋级等方面为她们提供条件,进一步改善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

(3)加强女干部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类培训的机会,将女干部的培训纳入各级干部培训的总体计划,依托市、县两级党校、行政学院重点抓好乡科级以上女干部的培训工作,继续坚持每年举办一期女干部培训班,加大对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加强实践锻炼,采取交流轮岗、上派跟班学习、下派挂职锻炼、外派考察学习等措施,帮助她们丰富阅历,增强实际工作能力。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选拔、聘用、晋升和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男女平等,一视同仁,择优录用。加强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环节的监管,保证妇女平等权利。

(5)切实保障妇女民主参与权利。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选举和推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要根据规划所规定的女性比例要求,做好选举和推选工作,努力提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性的比例。加强对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调研和决策能力的培训,使女代表和女委员领衔的议案、提案的数量与质量稳步提高。

(6)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决策时,充分听取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7)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 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6)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2. 策略措施:

(1)加强妇女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政策,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政策保障。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推进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全覆盖。逐步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女性职工的生育权利。

(3)确保城乡妇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管理和经办资源,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补充保险相衔接,形成多层次的保障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5)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覆盖率和统筹层次,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6)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进行救助。

(8)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多方动员社会资源,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

(9)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10)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为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六)妇女与环境

1. 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5)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6)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7)增加市、县妇女活动场所。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1个妇女活动中心。

(8)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到2020年,集中供水率达到85%左右,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

(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以上。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10)倡导妇女参与生态建设,践行低碳生活。引导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村垃圾治理和美丽家园建设。

(11)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2.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理论研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相结合,不断丰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市县两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干部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使性别平等理念深入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和家庭,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

(2)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3)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加强新闻媒体对妇女工作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

(5)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6)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7)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传统与现代传媒作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正确方法。引导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通过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8)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9)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10)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主动性。

(11)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农村自来水工程,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12)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大力宣传改厕的重要意义,鼓励农民自觉改厕。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13)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公共厕所的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4)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1. 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2)加强对政策的性别平等评估。

(3)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

(4)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大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8)保障农村妇女依法获得土地承包、安置补偿等平等权利。

2. 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建立健全地方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对本地区涉及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咨询评估。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中与性别平等原则不符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确保性别平等理念在政策法规中得到体现。

(3)保障妇女有序参与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4)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推动机关、学校、企业和城乡社区普法工作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6)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7)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公安机关警风警纪监督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

(8)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9)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10)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11)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2)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在离婚诉讼中对无过错的妇女依法给予倾斜保护。

(13)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征地补偿安置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的报告审查制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4)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5)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开通家庭暴力案件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在诉讼中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的妇女,依法协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6)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依法为涉法涉诉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7)开展妇女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妇女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全市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全市各级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市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将规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的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妇女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下基层、访妇情、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七)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妇女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通过监测与评估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相关信息,动态把握规划实施进展,客观评价实施效果,分析妇女发展状况,预测发展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监测与评估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妇儿工委设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审批监测评估方案,组织领导监测评估过程,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监测工作方案,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本地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本地做好实施妇女发展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评估组由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检查规划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效果;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指导本地区、各部门开展实施妇女规划的评估工作。

(三)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各级政府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和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将规划监测指标纳入本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每年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和统计部门报送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实行分级分阶段评估。建立市、县两级妇女状况监测评估体系。市级监测评估分为年度监测,2018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202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为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五)建立与完善分性别统计制度。将性别统计纳入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性别统计指标体系。各级统计部门和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将性别统计纳入常规统计工作,在年报和调查中一同布置、收集、检查和发布,使性别统计更加规范科学。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各级性别数据库,逐步实现全市性别数据系统的资源共享。

(六)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阶段性和终期评估报告。


                                衡阳市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发挥儿童潜能,对于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011年,衡阳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衡阳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将儿童发展纳入衡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五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加快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规政策,强化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责任,促进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我市儿童事业取得了新的历史性进步。儿童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儿童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由于受社会经济、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我市儿童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困难。未来五年,是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儿童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将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促进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工作的重大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湖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衡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市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所指儿童为出生至未满18周岁的人。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城乡区域儿童发展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2.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3. 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4. 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 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二、总体目标

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完善保护儿童的政策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1.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6.5‰和9‰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减少儿童意外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降低18岁以下儿童意外伤害所致死亡率、残疾率。

(4)防控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5)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6)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7)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降低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

(1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11)提高中小学生身体素质。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5岁以下儿童肥胖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

(12)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3)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4)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2.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贫困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县(市)、区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儿科医生数量配备,在儿科、儿童保健人员职称评定方向给予政策倾斜。

(3)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深入研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儿童保健等方面带来的新挑战。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建立培训示范基地。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咨询、指导、干预等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均达到85%以上。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4)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跟踪随访,扩大筛查病种。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均达到9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85%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5)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及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加强儿童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规范儿科诊疗行为。鼓励儿童专用药品研发和生产,扩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儿科用药品种和剂型范围,完善儿童用药目录。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先天梅毒和乙肝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6)预防和控制儿童意外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意外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7)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加强医疗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实施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8)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9)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开展家庭育儿技能培训,帮助家长或监护人掌握促进儿童生长发育和健康的技能。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成瘾物质使用。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10)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11)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12)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3)加大环境保护、治理和监管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1. 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以上。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3%。

(5)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6)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7)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8)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薄弱学校数量减少。到2020年,90%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标准化学校要求。

2. 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3)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坚持基本公共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行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和“全面改薄”进程,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场所达标建设,基本实现办学条件现代化,消除城市义务教育“大班额”、农村学校“大通铺”问题。建立县域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及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制度。

(4)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满足不同儿童发展需求。积极探索综合高中、特色高中,推进办学模式多元化改革;鼓励普通高中办出特色,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积极扶持农村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率先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

(5)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加快推进国家、省、市职业教育重点项目建设,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重点推动每个县(市)、区建好1所以上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6)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为0-3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

(7)加快发展3-6岁儿童学前教育。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强农村学前教育,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流动儿童入园问题。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举办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监督和管理。

(8)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制定实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9)关爱留守儿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有效运行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

(10)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资助政策。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基本实现市州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和寄宿制残疾学生的规模,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为流浪儿童、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提升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和教育质量。

(11)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

(12)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各个方面。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3)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利用科技类博物馆、科研院所等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资源,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建立校外科学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相衔接的机制。加强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网络建设,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

(14)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完善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解决学生择校问题。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制度,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推进教师资格、职称、定期注册制度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

(15)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强化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意识。不断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扩大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规模,到2020年,使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成为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补充的主渠道。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工程”和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程。

(16)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提高农村中小学校接入互联网的比例,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17)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创造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提供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住宿条件。

(18)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落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三)儿童与福利

1.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通过家庭寄养和收养帮助孤儿回归家庭。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衡阳市区和重点县(市)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和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公平就业等权利。

2. 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保障儿童基本医疗。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3)提高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加大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救助。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医保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予以补贴。

(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水平。探索对儿童实施营养干预和补助的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5)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需求。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完善艾滋孤儿救助机制。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6)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严格规范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7)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实施0-6岁残疾儿童免费康复,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专业化水平。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转介服务,开展多层次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医疗服务、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探索建立流浪儿童早期预防干预机制。

(9)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服务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1.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3)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

(4)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7)增加县(市)、乡(镇)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鼓励城乡社区配备专(兼)职社会工作者或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机构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为儿童提供社工服务。到2020年,各县市区至少建立1个儿童活动中心。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8)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2. 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所有中小学校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5)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

(6)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限制、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7)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

(9)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10)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切实加大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力度,建立和运行社区儿童服务和保护体系,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高运行能力,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11)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和农村流动图书馆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县(市)、区建儿童图书馆。进一步优化市少儿图书馆少儿阅读服务环境,增加少儿阅读数量,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范围,积极打造少儿心理咨询、少儿趣味活动等品牌服务。“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2)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3)增强儿童生态环保意识。创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阵地,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14)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15)加大对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大型游乐设施质量的检查和监管力度。

(16)加强校车管理,认真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确保儿童交通安全。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1. 主要目标:

(1)保护儿童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在中小学校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7)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9)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0)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1)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2)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2. 策略措施:

(1)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政策体系。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工作。清理、修改、废止与保护儿童权利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增强保护儿童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

(2)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治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3)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6)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建立儿童虐待问题强制报告制度。探索建立可操作的监护权干预和转移办法,依法剥夺严重虐待儿童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8)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健全儿童权益保障网络。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维权服务,有效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确保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提供儿童法律援助,进一步扩大儿童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儿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校、社会、家庭对维护儿童权益的认识和实践能力。

(10)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门化。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加强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建设,认真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支持基层法院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11)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建立完善符合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相关制度,在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全面推行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前社会调查、庭中法庭教育、庭后回访帮教制度,以及合适成年人到庭、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在涉未成年人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监护权等民事案件中,探索推行庭前调查程序,提交调查报告供法庭参考。

(12)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做好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13)坚持正确的司法理念。在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坚持双向保护的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逐步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坚持从重从严判处。在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坚持儿童特殊、优先保护及利益最大化原则。

(14)积极探索参与社会管理的途径和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宣传教育,例如担任中小学校的法制副校长、为中小学生举办法制讲座、编制法制宣传手册、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报道等。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全市各级政府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市儿童发展规划体系。

(三)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部门规划。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儿童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的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儿童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学习借鉴促进儿童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七)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培训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儿童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儿童参与规划实施的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通过监测与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规划实施相关信息,动态把握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效果,分析儿童发展状况,预测发展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监测与评估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妇儿工委设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审批监测评估方案,组织领导监测评估过程,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监测工作方案,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本地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本地做好实施儿童发展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评估组由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检查规划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效果;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指导本地区开展实施儿童规划的评估工作。

(三)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各级政府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和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将规划监测指标纳入本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每年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和统计部门报送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实行分级分阶段评估。建立市、县两级儿童状况监测评估体系。市级监测评估分为年度监测、2018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202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为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五)建立与完善分性别统计制度。将性别统计纳入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性别统计指标体系。各级统计部门和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将性别统计纳入常规统计工作,在年报和调查中一同布置、收集、检查和发布,使性别统计更加规范科学。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各级性别数据库,逐步实现全市性别数据系统的资源共享。

(六)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阶段性和终期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