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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形,作为配偶可不用共同偿还婚内债务

发布时间:2017-12-11 09:57:00 作者: 点击:1041

《婚烟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那么,如果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用于其它用途,另一方是不是就不用共同偿还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讲述婚内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其配偶可拒绝偿还的情形。

  一、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另一方可拒绝偿还的情形

  1、债权人与借债的夫妻一方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若能证明他们之间有这个约定,可拒绝偿还。

  2、第三人已经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仍然同意借款给夫妻一方,那么这个对外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共同偿还。

  3、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以个人名义借债的一方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4、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如果借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这个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另一方能证明一方借债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也不需要共同偿还债务。

  二、分居期间一方的债务,另一方是否共同偿还?

  分居之后情形可分为两种:

  一是分居期间对各自财产的处理由各方独立行使,无经济往来;

  二是夫妻虽因关系恶化而分居,但彼此仍负有夫妻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

  前者一方举债应为个人债务,后者为履行夫妻抚养义务及子女抚养义务所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