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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衡阳市妇联开展“三八维权周”电台访谈

发布时间:2015-10-11 20:23:28 作者: 点击:1446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

主持人:今年是《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20周年,为什么国家要专门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

聂玉萍: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虽然,我国妇女地位得到了全面提高,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也逐步走向完善,但是,妇女的发展在整体上仍滞后于男性,宪法和法律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在执行中还存在偏差,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社会丑恶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需要通过制定一部专门以妇女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加以规范。 

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

主持人:男女平等是国家倡导的基本国策,这一基本国策也被写入了《妇女权益保障法》,那么男女平等主要包括哪些涵义?

聂玉萍:1995年,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时任中国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庄严宣告:“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男女平等主要包括:要在承认和尊重性别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男女平等;要将保障妇女实现发展的权利放到突出位置;要给予妇女必要的政策倾斜与保障;要重视妇女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要鼓励妇女在与男性的合作与协调发展中实现平等;要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妇女发展与男女平等问题。 

《妇女发展规划》是政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总体规划

主持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请问什么是《妇女发展规划》?主要内容是什么?

聂玉萍:《妇女发展规划》是政府制定并颁布的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一项总体规划。目前,我市实施的是《衡阳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

规划从健康、教育、经济、参与决策和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7个领域提出促进妇女发展的目标和策略。重点提出要关注妇女身心健康,缩小城乡区域不同妇女群体享有基本公共卫生资源的差距;保障女性平等接受教育,提高妇女受教育水平;进一步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充分就业,缩小男女收入差距,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强调提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级领导班子中女性比例,提升妇女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和基层民主管理水平;促进妇女全面参加生育、医疗、养老、失业、工伤五大保险;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加强传媒的监测管理和家庭文化建设;强化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的性别平等意识。 

法律赋予妇女特殊权益

主持人:《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妇女享有哪些特殊权益?

聂玉萍: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是指妇女基于生理特点产生的特殊利益需要。主要包括: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规定了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母婴保健、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等特殊保障制度;在婚姻家庭方面,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及在离婚时采取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等。 

制定有关公共政策应当听取妇联意见

主持人:妇联在代表女性参政议政方面主要起什么作用?

聂玉萍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因此,为使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有效地保护妇女权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例如在研究制定继续教育、劳动培训、工资、社会保障等涉及妇女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必须征求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听取和尊重她们的意见和要求。这也是中国妇女参与政治的重要途径之一。

 如何解决妇女离婚后住房困难问题?

主持人:离婚时,男女双方往往会就住房问题发生争议。如何解决妇女离婚后住房困难问题?

聂玉萍:关于离婚时的住房处理,《妇女权益保障法》做了下列规定:

(1)关于共有房屋的处理,首先应由双方协议,只要出于双方自愿,房屋可以归属女方,也可以归属男方;采取折价补偿或置换后分割等,也是在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协议不成依法判决时,一定要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居住需要等实际情况,一定要遵循公平原则,依法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2)对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如由抚养子女的女方继续租用,或由男方出资为女方另租住房等。(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分别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处理,处理办法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中虽然是男女双方并提,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许多具体的处理办法都是有利于解决离婚妇女的住房困难的。

 新婚夫妇购买婚房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主持人:新婚姻法颁布以来,最让人们关注的莫过于房产分割等细节性问题,新婚夫妇购买婚房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聂玉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主要有两个核心: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资买的,那么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归谁;如果是婚前贷款买的,那么谁首付房子产权归谁。

对于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准夫妻们,应明确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应注意以下四点:(1)买房要加名。共同买房人要在购置合同、贷款合同等相关文书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2)赠与要公证。如果买房出资方明确表明将房屋赠与未出资的另一方,则应当签订一份赠与协议并进行公证。(3)出资要有据。如果一方实在不愿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对方名字,则另一出资方应保留好出资的证据,如存折、银行转账证明、提现证明等,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份额要明确。共同买房,双方对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何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主持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等问题在各地反映都比较集中,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什么规定?

聂玉萍:《妇女权益保障法》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精神,对原有的保障妇女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规定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予以保障,并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保护因结婚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为保障农村妇女基本财产权益的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发生侵权问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为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受损时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具有重要意义。

 《衡阳市妇女发展规划》中有什么措施提高女性就业率?

主持人:消除性别歧视,提高女性就业率一直都是保障女性经济权利的热点问题,针对这一问题,《衡阳市妇女发展规划》有什么具体的举措吗?

聂玉萍:规划主要是从拓宽妇女就业渠道,调整妇女就业结构着手,进一步扩大女性就业领域,提高女性就业率。

针对不同的人群,规划提出了不同的措施。针对农村妇女,主要是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减少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加大农村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增强其非农就业和适应城镇生活的能力。针对女大学生,主要是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针对就业困难妇女,主要是通过政府公益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落实针对失业妇女的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积极就业政策。

 如何处理家庭暴力?

主持人:请问什么是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行为应如何处理?

聂玉萍: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提出:“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界定家庭暴力的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应作如下处理:(1)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2)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妇女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4)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5)妇女可以丈夫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请离婚,无过错的妇女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困难妇女可以得到哪些法律救助?

主持人:需要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妇女,可以从何机构得到何种帮助?

聂玉萍: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辩护,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司法救助,则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因怀孕、分娩而被调岗,合法吗?

市民肖女士:表姐因怀孕、分娩,休产假后,被公司调到另一个岗位,是否被侵害了劳动权益?

聂玉萍:休产假后被调离原岗位,并不一定就是侵犯女性的劳动权益。首先对于岗位的确定主要是由劳动合同规定的,建议在合同就岗位的确定及变动做好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则要认识到,并不是入职时是何岗位,今后则必须是何岗位。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调换工作岗位。只要不是被辞退,或被调到不适合女性的岗位,或无正当理由降低劳动待遇,一般不会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