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维权 > 正文

湖南省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11 20:22:35 作者: 点击:1536

今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该办法是1994年12月颁布实施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妇女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要对该实施办法进行修改。

提高妇女参政程度和水平

修订草案对人大女代表候选人、政府女领导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女性成员等的比例和名额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定。如将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中的妇女比例修改为“30%以上”;在第9条中,规定“乡镇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有女性成员”;并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和我省的实际做法,在第11条中明确“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女性成员。村民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占30%以上”。

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当前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财产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出嫁女被剥夺集体收益和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的问题时有发生,由于救济渠道不畅,往往引起矛盾激化。修订草案对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征收费分配等权益,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进一步畅通救济渠道,明确规定对于因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征收补偿费分配等产生的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综治考评

在此次修改中,以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为基础,按照上位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我省的实际做法,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这方面内容进行了充实和细化,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民政、司法、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及社会团体等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职责,规定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内容,以促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禁止性骚扰更具操作性

为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了“禁止性骚扰”。为使这一规定更具操作性,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具体明确了:“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信息、行为等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还依法规定了妇女遭受性骚扰的法律救济渠道:“对实施性骚扰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受害妇女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