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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官妈妈的呼吁:儿童安全问题需警醒

发布时间:2017-01-19 15:47:58 作者:衡东县法院 刘金良 点击:838

        最近,衡东法院少年法庭快审快结一件特殊的交通事故。原告是一名年满4岁的孩子王某某,左腿膝盖以下已经截肢,但在庭审中依然笑得很灿烂,其母亲在庭审中几次都不能控制自己的情感,失声痛哭,有心痛也有后悔,心痛的是其小孩从此不能和正常人一样生活,并且伴着不停的安装假肢、拉皮的痛苦,后悔的是在接其小孩的路上让孩子遭受货车的碾压。让承办案件的我几乎忘却了自己是坐在审判台上的法官,也几乎融入了一个母亲的角色。

        2015年10月29日,被告谭某某驾驶湘D33662号货车自甘溪往杨桥方向行驶,当行至衡东县甘溪镇稂家垅村1组地段,将在道路左侧的原告王某某撞倒并左前轮碾压原告腿部,致王某某受伤,原告的伤情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伤残程度分别为五级;王某某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谭某某赔偿王某某医疗费139000元。衡东县交警队作出了事故认定,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庭审中,双方为此事故责任认定辩论,被告方认为,原告王某某也有一定的责任,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经审查,衡公交重认字(2015)第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合法,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取得的证据反映了客观真实情况,证据所揭示的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成因与责任人及其事故车辆,与案件发生之事实具有相关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方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在本次事故中被告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衡东法院判决被告谭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868126.6元,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王某某损失120000元,共计988126.6元。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王某某将要接受再次手术,本案从立案到结案只有27天,并且要求保险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将兑现款赔偿到位。

        写完判决书之后,作为承办此案的法官同样身为一个母亲的我心情久久不能平静,那个4岁小男孩天真无邪的笑容一直在我脑海中,他暂时不知道五级伤残对他来说意味着什么,随着年龄的增长,这个笑容还会一直保持吗?为此,判决之后约谈其父母,关于小孩今后的人生路上怎么走与他们进行沟通,告诉他们,首先作为做父母的意志不能垮,在孩子面前必须坚强。因为孩子以后人生路上还会有很多的挫折,都离不开父母的正确引导,并且告诉孩子身残但心不能残,尽管小孩暂时会不太懂,但我相信我的真诚、温柔的笑容会给他温暖。这个案件尽管已经判决,但在我心中远远还未了结,我想对大家呼吁:儿童安全问题须警醒,别让悲剧上演。当今社会,不安全事件频频发生,意外伤害已成为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第一杀手。如何采用安全措施,防范各种事故的发生已成为当前要研究的刻不容缓的重要课题。减少儿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监护人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监护人应加强安全方面的知识学习,为儿童创设安全、良好的生活环境调查发现。儿童意外伤害多发生于家长、教师和其他监护人麻痹大意的情况下,因此儿童的监护人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有关知识的学习,重视对儿童的保护,时刻把儿童的安危放在心上。

        二、提高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儿童处于身心逐步发展的阶段,缺少生活经验和各种社会方面、自然方面的常识,自理能力较差,虽然教师和家长在竭尽全力小心翼翼地呵护他们,以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但我们应知道成人对孩子的保护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在关注孩子、保护孩子的同时,也应教给儿童必要的安全知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只有把安全的金钥匙交给孩子才是比较可靠的。所以,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健康教育活动,有意识、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儿童进行安全教育。

        三、关注生活细节,养成良好习惯。养成良好的习惯能减少对儿童的伤害。例如行人向右,不闯红灯,不在马路上追赶,爱卫生,不乱吃东西,吃饭时不嘻笑打闹等等。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常常遇到的问题,家庭和学校应相互配合,反复强调,持之以恒,同时家长也要以身作则,做好模范作好,让儿童建立起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而起到自我保护的作用。